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精神,确保贫困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鲁教财字〔2018〕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育人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3]7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并报请主管领导同意,不得聘用在籍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工作。各用人部门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培训、考评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立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即勤工助学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勤工助学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细则。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制订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统计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和所需人数,结合勤工助学项目资金,预算勤工助学人数,统筹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三)受理勤工助学岗位申请,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服务指导;
(四)监督、检查用人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管理和考核情况;
(五)根据国家政策,制定酬金标准,负责酬金的统计工作;
(六)每月将勤工助学工酬表提交财务,协助财务将工酬发放到勤工助学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
(七)定期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等思想教育,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需遵守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纪律。
(一)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纪律,具体如下:
1.考勤纪律。严格遵守岗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擅自离岗。因事因病不能到岗,需提前向岗位负责人请假,获批后方可休假;突发情况需及时补假说明,严禁无故缺勤。
2.工作态度与职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敷衍塞责或推诿工作。工作期间保持专注,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游戏、刷视频、闲聊等。
3.安全规范。严格遵守学校及工作场所的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各类设备、工具,严禁违规操作。对涉及保密的工作内容,严守保密制度,不泄露学校、师生相关信息及工作数据。
4.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与他人发生争吵、冲突。爱护工作场所的设施、设备和公共财物,不得故意损坏或私自占用;节约水电、纸张等资源。
5.信息真实。提供的个人信息、工作记录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篡改。
(二)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勤工助学部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立即辞退,立即停发当月勤工助学劳动工酬,以后不再为其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1.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者;
2.不能履行个人承诺、不服从教育和管理者;
3.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4.违反用岗单位规章制度者;
5.诚信不良者。
第九条 各用人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上岗工具和工作条件,负责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上岗学生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按照工作性质,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分为助工、助管、助教、助研、公益服务等五大类。学校各院系、各部门,确有工作需要的,均可以申请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造成人身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专业劳动以及与学生能力不匹配的行业、劳动等,不得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学生是用人部门工作的辅助和补充,不允许由勤工助学岗学生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二)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各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学生特点设置。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x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三)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用岗单位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学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勤工助学岗位。
(四)学校应设勤工助学岗位数量:
20工时x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40小时 = 岗位数
(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优秀,学习成绩较好;
(二)能够履行学校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三)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用工协议,没有无故终止用工协议的经历;
(四)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品学兼优、无不良生活习惯者优先。若有特殊岗位需要用工人员,勤工助学数据库中人员不能满足条件的,可以另聘用非家庭经济困难生,比例不超过勤工助学数据库中学生的10%;
(五)年满16周岁。
第十三条 岗位申请程序:
(一)各用人部门发布岗位需求信息,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年度预算岗位数量,统筹安排用人部门所需勤工助学人数;
(三)勤工助学部负责组织各用人部门和勤工助学数据库中的学生开展双向招聘会,用人部门负责组织对面试成功的学生进行本岗位的岗前培训及考核,并将录用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勤工助学部负责组织竞聘成功的学生认真填写《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1),签订勤工助学劳动协议。
第十四条 注意事项:
(一)用人部门不得安排学生参加高空、辐射、严重污染、有毒、等造成人身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专业劳动以及与学生能力不匹配的行业、劳动等,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有碍学生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工作。一经发现,立即撤回在岗学生,一并取消该部门今后设岗资格。
(二)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三)各用人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工酬标准,不得擅自增减名额,不得擅自更换人员,不得以任何名目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学生勤工助学资金,若有违反规定,依法移交相关的法律部门处理。
(四)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出现任何事故,与学校无关。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勤工助学部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部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上报学校审核批准后,由学生所在系部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资助资金中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工酬。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计酬基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本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临时岗位上的学生,工作时长通过钉钉打卡计时,勤工助学部做到每日一统计一发布,月底汇总工作时长,形成纸质版,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提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部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部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解决方法等。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0修订)同时作废。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5月16日

微信公众号
微信视频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