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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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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处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提出明确的申述诉求,要求学校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对学校依据《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等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评先树优等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诉的全体在校学生。

第五条 申诉委按照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全面、及时地对学生申诉事项作出复查处理。

 

第二章 学生申诉委组成与职责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的组成。学生申诉委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安全保卫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两名教师代表、两名学生代表担任。作为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学生会主席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学生会主席接替原委员。

第七条 学生申诉委的职责。学生申诉委负责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出处理结论。

第八条 学生申诉委的常设机构为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

第九条 申诉委办公室在申诉委领导下,负责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处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申诉委办公室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二)接收核查学生申诉申请材料,提出处理建议;

(三)根据申诉委决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申诉处理工作;

(四)监督执行申诉委复查决议;

(五)办理因不服复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及时归档保存或移送有关申诉处理工作文件或材料;

(七)处理申诉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学生申诉事项。

 

第三章 申诉时限

第十条 申诉的时限。被处理或处分学生收到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后,如有异议,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提出申诉,并填写《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理或处分申诉书》(附件1)。

学生申诉委对受处理或处分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书面送达申诉学生,并由申诉学生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附件2)。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学生申诉委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附件3),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属于申诉受理范围的;超过规定申诉期限的;申诉请求不明确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在3日内未按要求补正的;经复查已作出结论后,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学生已就同一事由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因遇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造成申诉人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诉或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可以在有关事由消除后及时提出申诉或补正材料,但申诉时效中断前后的累计时日不得超过法定期间。同时,申诉人应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事由的存在。申诉委办公室应当审查并报申诉委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当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系。提出处理意见的系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包括提出处理意见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五章 申诉处理方式及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申诉委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委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学生申诉委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学生申诉委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申诉处理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应在申诉处理会议召开的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申诉处理会议的,应提前3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提出,由学生申诉委决定是否延期。学生申诉委决定不延期的,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另行安排会议时间。申诉人无故不出席会议的,按放弃申诉权利处理,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委主任担任,也可由学生申诉委主任委托一名委员担任。申诉处理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委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学生申诉委进行合议;

(六)学生申诉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应写明中请诉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书面处理意见由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委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原处理决定即复查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提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复查结论做出后由学生申诉委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所在系。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系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结论维持原处分决定的,并且申诉学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生效。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重新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仍然不服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被处理或处分学生收到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提出申诉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生效。

第二十六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分申诉书

附件2: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

附件3: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4: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复查结论书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