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树立良好学风,建立正常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解除违纪处分适用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二章 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处分期满,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处分期内,受处分学生,每季度主动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思想不少于一次,每次撰写不少于1000字思想汇报,辅导员(班主任)要对其进行教育和指导;
(三)处分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 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受处分后至申请解除处分前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且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提前解除处分,实际处分执行期不少于原处分期的50%。
(一)媒体报道或社会组织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
(二)获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可的重大发明;
(三)参加国家、省、市级比赛或活动,取得名次、奖励或表彰;
(四)在其他方面获得县(市)级及以上荣誉或表彰。
第三章 延长与不予解除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处分期内有下列情形者,可以延长解除处分期限:
(一)处分期内违犯学校规定但尚未达到纪律处分级别的,解除处分期限延长至原处分期限时间的1.5倍。
(二)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解除处分期限延长至较重一次违纪处分期限时间的2倍。
第七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处分或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在校期间累计三次及以上受纪律处分;
(五)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解除处分的程序
第八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1个月内,先向辅导员(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对处分的认识,受处分后的进步表现,今后的态度和努力的方向。
(二)班级讨论。由学生所在班的辅导员(班主任)接到学生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班级全体同学讨论,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具体意见,超过班级人数2/3的同学同意解除处分视为班级讨论通过。
(三)填表上报。班级讨论同意后,在辅导员(班主任)处填写《违纪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见附件),并附考察期内所有个人思想汇报及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方面的有关材料,系里接到班级递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同意后将《违纪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至学生处。
(四)发文解除。学生处审核无误后,按学校发文程序发文予以解除。
第九条 处分到期,学生未在规定时间提出解除申请,导致解除处分延误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但可以继续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条 解除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一)《违纪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二)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汇报材料;
(三)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应当同时上报该生有突出表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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