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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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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与管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违纪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学生,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受纪律处分且未解除的学校全日制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条 凡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均属违纪学生。

第三条 对于违纪学生应给予更多的关心,不能有偏见,不得歧视,通过各种教育途径,使其深刻认识自己违纪行为的错误并积极改正。

 

第二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

第四条 各系负责对违纪学生的跟踪教育与管理,辅导员(班主任)为主要跟踪教育负责人,学生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教育。

第五条 教育应结合学生特点,注意方式、方法,既要防止其再次违纪,又必须避免伤其自尊心,造成不良后果。

第六条 违纪学生的教育方式:集中组织学习、组织集体活动、个别谈话教育、思想动态汇报、心理疏导等,必要时与家长联系,取得家长的协助与支持。

第七条 违纪学生的教育内容:爱国主义教育、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心理学知识、人生目标、崇高理想等。

第八条 违纪学生的跟踪教育时间: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跟踪教育时间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跟踪教育时间为12个月。

 

第三章  违纪学生思想动态汇报

第九条 各系主要负责人及学生科长要不定期主动开展思想教育,听取学生思想动态汇报。

第十条 为掌握违纪学生的思想动向,引导学生向善向好,辅导员(班主任)应以面对面谈话的方式向违纪学生开展教育,听取违纪学生的思想汇报,并做好每月跟踪教育记录,及时将学生思想动态、行为表现等记录在案。违纪学生向辅导员(班主任)每季度上交书面思想汇报一次。

第十一条 谈话内容包括:本人对违纪事件的认识、近期的表现情况、学习情况,以及对某违纪现象的看法观点等。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考核

第十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对违纪学生每月考核一次,填写《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违纪学生跟踪考核表》,并做出相应评价。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

1.品行态度,主要考核违纪学生对违纪行为的认识和思想转变情况;

2.日常表现,主要考核学生的日常表现是否积极主动,可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数;

3.思想汇报,主要考核学生上交思想汇报的时效性及内容的深刻程度,包括定期思想汇报和不定期思想汇报;

4.出勤情况,主要考核学生是否有旷课、迟到、早退及夜不归宿等现象。

第十四条 违纪学生日常和定期考核作为升级处分或解除处分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考核表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