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学生的违纪处分均适用本办法。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不得少于6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期自处分决定文件下达之日起算。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不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细则
第四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张贴、散发大小字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领导、组织、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六)泄漏国家秘密的。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或有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除退赔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者,视作案价值、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处分
1.作案价值不满200元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在200元及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3.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的,与作案者同样论处;
6.不当占有遗失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偷窃公章、证件、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9.作案在两次及以上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侵占、诈骗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敲诈勒索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打架事件的肇事、组织策划、参与、提供凶器者以及持械斗殴、结伙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未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同时参与打架的加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动手打人,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持械斗殴者:持械威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斗殴事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者:结伙斗殴(打群架)的,加重处分。其中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办法第(三)项加重一级处分。召集校外人员进行打架,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雇人打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殴打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阻挠公安干警、保卫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殴打、阻挠执行公务的保卫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1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元及以上不足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500元及以上或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在实验/实训(包括上机)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听指导教师指挥而导致仪器/实训设备损坏的以损坏公物论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或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个人信息、材料,伪造、变造公章,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含提供赌具、赌资、赌博场所等),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犯且赌资不足1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资在100元及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三次及以上)参与赌博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教室、实验/实训室和办公场所违规使用电器或明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等有消防隐患的危险物品,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无故旷课的,一学期内旷课学时在10节以内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到下列课时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10-19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考试违纪处分规定依据《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租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私拉电线、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等明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私拉电线、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等明火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一经查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因对个人物品疏于管理或对公共设施操作不当,造成学校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堆放个人物品影响消防通道畅通,擅自拆除、损毁、搬用消防、水、电及其他设施,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内存放酒类,一经查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饮酒,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吸烟,一经查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 违反《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其他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生活作风越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窥看、滋扰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行为不检点、有碍校风校纪,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三陪”或其他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涂改、转借证章者,开具、伪造、使用假证明、假证件、假假条等证章者:
(一)转借学生证章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章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开具或使用假证明、假证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凡涂改、转借证章,开具、使用假证明证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者负责。
(五)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私自伪造、涂改请假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学校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交通、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哄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或投掷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内禁行区内驾驶机动车或在校内道路超速行驶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校内驾驶机动车,引发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校内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证照不全的机动车、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校园内饮酒、吸烟,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六)本条上述行为的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组织或以他人名义为己谋取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以欺骗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或者有提供伪造的证件,证明文件、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达到个人目的的,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违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或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发表不当言论,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或学校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侮辱他人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拆装公共网络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破坏公共网络设备、线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组织或参与兼职刷单、刷信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物联网卡、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参与拨打诈骗引流电话、发送引流信息,提供GOIP等诈骗通信设备话务服务,跑分洗钱等,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有违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其他情形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作伪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的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纪事件的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仍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四至二十一条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酗酒肇事者;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五)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其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两条及以上规定者;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有主动承认或交代违纪行为与事实者;
(二)有立功表现者,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者:
(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者:
(四)受胁迫或诱骗而违纪者;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者;
(六)危害后果轻微者;
(七)受害人有过错者;
(八)得到受害人谅解者;
(九)造成损害,积极赔偿者;
(十)有积极退赃,或者积极配合事件调查且有悔改表现者。
(十一)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可申请提前解除;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的或表现差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再次违反本办法应予处分的,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参评各种先进或评定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其他未列举情况,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分程序:
(一)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查清学生违规违纪具体事实经过,提出拟处分意见。
(二)在对违纪者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系应将违纪事实、处分的理由和依据、拟处分意见以及学生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对拟处分意见存在异议的,系应认真复查学生的违纪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处理依据是否存在问题。如有问题,应予以纠正;如无问题,应予以驳回。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处分决定。
(三)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研究决定,以所在系名义公布,并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以系名义公布;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提交党委会审议,以学校名义公布,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校办公室依据学校审批决定印发处分决定书(附件3)。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公示与备案:
(一)学生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1.处分决定书印发后,与《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附件4)一并发至系部,由系部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附件5)经学生本人签字后,由系部返回主管部门。
2.学生拒绝签收的,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确认,将处分决定书放至该生宿舍床位。
3.学生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系部应当在不少于2人(教师、学生各1人)的见证下,电话联系学生本人,对其宣读处分决定,同时将处分决定书邮寄到学生家中。
4.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电子邮件、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二)学生处分决定书的公示与备案
系部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张贴在系部教学楼公告栏内,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或者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公告。
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和系部各存档一份,毕业时由系部负责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处分申报、审批的原始材料,由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教务处负责出具学业证明,招生就业处负责将其档案退回生源地,安全保卫处负责将其户口退回本人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学生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分申诉按照《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建议暂缓执行处分决定。
第五章 学生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四条 处分期内,违纪学生通过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处分期内,违纪学生具有重大立功或突出表现、且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解除处分应当经本人申请、所在系考察、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审批后,由学校发布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六条 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各系和学生本人各存一份。各系负责将解除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将处分决定书放进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校外活动的主管部门(如实习单位或带队教师)应及时向学校通报违纪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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