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依法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资助、奖励、荣誉和发展机会,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教学训练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尊重他人,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爱护和合理使用学校设备设施,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系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报到时,各系要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办理学生证。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病、因伤、重大意外无法到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因伤的应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因伤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休学学年期末前一周内向所在系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级新生开始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牵头,学生处、各系共同参与,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规定办理休学。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缴纳当年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学生证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注册凭证,否则无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按旷课对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无法抗拒原因不能进行现场注册的学生可申请进行线上注册。
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及其他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不得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申请免修者须持有关证明材料于课程开课前向所在系申请,并由所在系报教务处备案)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严格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具体考核方式由教学单位提出考核方案,报教务处备案。期中和期末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
课程考核采用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成绩一般由出勤情况、实习实训、作业、课堂表现、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评定应包括期中、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具体比例及构成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的课程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确定,由开课教研室形成意见,并报所属教学机构批准,上报教务处备案,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百分制中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等级制(两级制或五级制)。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学生处组织开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
1.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2.一学期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3. 不独立完成作业(含实验报告),存在抄袭、作假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4.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必须提交缓考书面申请,否则按旷考处理。申请缓考的学生,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缓考手续到开考前办理结束,经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缓考课程随课程补考进行考核。因身患疾病或生理等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可办理免考申请,免考成绩记60分(免)。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和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需参加补考。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考核不合格需进行补考,经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记60分或记合格等级。
第十九条 凡旷考、考试舞弊、不遵守考场纪律者,一经判定,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照《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意见(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解除后,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批准,可以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后该门课程记60分。
第二十条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疑问的,可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复核申请,经所在系、教务处批准后,由至少两位专业教师负责试卷审核,如有问题及时更正。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比赛、职业资格证考试,获得的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成果,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折算办法参见《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业预警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统计分析学生学期成绩基础上,对学生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习问题和学业困难进行警示。学生一学期内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到30%,由学生所在系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学生家长,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方案。一学年内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到40%,由教务处下达留级重修通知书。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就读。允许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转到离校前就读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就读。
具体要求见《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以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四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填写《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附件1),审批通过后,通过教务系统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应由辅导员通过学校教务系统提交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休学及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得报考其他院校。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一周持有关材料向所在系申请复学,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填写《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附件1),所在系初审后由教学科通过学校教务系统进行填报,经教务审核备案,学校审批后执行;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四)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复学。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1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注销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1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按照规定应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附件1),所在系初审后由教学科通过学校教务系统进行填报,经教务审核备案,学校审批后执行,并由所在系下达离校通知。
因第二十六条中其他原因退学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同意再履行相应的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收到离校通知,应在2日内离校。退学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退学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五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毕业作全面鉴定。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相应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的课程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相应课程的修读,但没有达到毕业要求,准许结业,发放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结业学生两年内可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每年限一次),考试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后因故退学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写实性学习证明。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审核查验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一经查实,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坚持校务公开制度,建立校生联系平台,畅通校生沟通渠道,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严禁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严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鼓励和提倡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要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要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努力为学生营造安全、卫生、秩序的住宿环境;学生要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宿舍卫生、作息和安全要求;鼓励和支持学生实施自我管理,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开展文明宿舍争创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情节轻微、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有立功表现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对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勾结校外人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曾违纪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应从重处分。
第六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将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将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要严格规范并执行处分的权限和审批程序。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先应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的处分期限,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学校规定期限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含节假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含节假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含节假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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