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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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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更好地支持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加强和规范学生社团管理工作,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委教育工委《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相关规定,依据其具体章程开展活动,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管理、活动开展、变更与注销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六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由发起人到校团委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一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由发起人负责向校团委提交以下文件: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九条  社团申请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社团名称、宗旨和类别;学生社团活动基本内容、范围和方式;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的规定;负责人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条  校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社团管理机构、负责人,到校团委办理登记与注册手续。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注册登记:

(一)不符合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条件;

(二)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二十人的或连续半年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四)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政治导向错误、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学生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开展纯商业性活动的;

(十二)擅自与校外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的;

(十三)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注册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团委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前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三章  社团组织机构及成员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记录及形成的决议经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签字后,报业务指导部门批准,校团委备案。

第十五条  全体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工作报告;修改社团章程;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审议学生社团经费使用与收支情况。成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六条  社团中党员(团员)应参加所在系部和所在社团党支部(团支部)的活动。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一)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二)社团成员定期注册,有权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三)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成员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四)成员应当遵守社团章程,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异、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在校团委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开展活动应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一定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单个学生社团举办活动,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将联合活动方案报学校团委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一般应在校园内开展,确需在校外开展活动的,或者学生社团与校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进行联络、联合开展活动的,须提前一周向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学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并进行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举办的社团活动涉外和港澳台的,须经学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等活动必须按相关规定提前一周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社团进行公开宣传活动,须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整洁美观,并署社团正式名称。社团宣传活动须符合相关规章办法。

第二十三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领导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校团委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时必须正式署名,不得盗用其他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团委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二十七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各社团指导教师每周至少联系一次社团。学校党委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院(系)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六章  社团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业务指导部门必须是校团委、各院系分团委或与学生社团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我校教学、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团委牵头负责,组织、宣传、学生、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团委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校团委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

第三十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共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三十一条  校团委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优秀社团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学校团委审核备案。业务指导单位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由校团委或业务指导单位审查通过。校团委有权责令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整改或停刊。

第三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校团委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并署实名,校团委对举报人身份应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条  社团网络社交媒体账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办法。社团建立网络社交媒体账号须事先向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对其网络社交媒体账号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成员少于20人;

(四)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五)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六)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七)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八)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或业务指导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罚。对有严重错误者,由校团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接受校外资助,不得收取成员会费。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三十八条  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一周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一周内报校团委核准。

第三十九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无法履行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并入其他学生社团的;

(四)未按规定注册登记;

(五)其他需要注销学生社团的情形。

学生社团的注销经校团委评议审核、学校党委核准后,由校团委负责及时办理学生社团注销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团体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制定并负责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校团委。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制定的社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