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树立全员敬业精神,提高教学质量和育人水平,减少乃至杜绝各类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发生,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及各教学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发生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事件。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产生的后果,分为严重教学(管理)事故、较严重教学(管理)事故、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在讲课时,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有关法规的言论,或封建迷信等不健康内容;
(二)未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教师无故缺课4节以上;
(三)考前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内容;
(四)教师拟定试卷出现严重错误并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五)主(监)考人员在重大考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时,未能及时到位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六)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制止和处理,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七)因责任心不强,丢失学生考卷或遗失学生考试成绩;
(八)不按照考试评分标准阅卷打分或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九)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中受到严重伤害(按二级以上伤残)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十)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有1篇以上(含1篇)通篇抄袭;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为较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早退或擅离课堂15分钟以上;
(二)未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
(三)未按学校规定和教学大纲要求布置作业或不批改作业,经教育不予改正;
(四)上课期间打手机或接听手机;
(五)饮酒后上课;
(六)未经系部批准,删减一学期课程教学内容的五分之一以上;
(七)监考人员不作为,由巡视人员发现学生严重作弊现象,或有学生举报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并经查实;
(八)承担教学(实验)任务的教师,不按教学(实验)要求及时准备好教学(实验)所需仪器、设备、用品;实验课教师或实验员不按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课准备和指导工作,影响实验正常进行。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擅离课堂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
(二)教师上课时接打手机;
(三)教师上课时衣冠不整齐或着装不严肃,造成不良影响;
(四)未经系部同意,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五)未经系部同意,擅自减少学时2节以上;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系部下达的教学任务;
(七)授课中出现知识性错误,发现后仍不纠正;
(八)不按时拟定或送交考试试卷而影响考试工作或考试命题不符合要求,拒不按规定改正;
(九)考试后一周内未向系部报送成绩或考试后一个月内未向系部提供学生考卷;
(十)监考不认真,违反监考守则,在考场聊天、看报刊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或监考记录填写出现严重错误;
(十一)指导教育实习(见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的教师,不按规定到点指导。
(十二)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有1篇以上(含1篇)部分抄袭,引用他人资料、数据和观点等未作直接标注;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系部组织的教学教研活动。
第三章 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一)故意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因责任心不强丢失学生学籍档案;
(二)计算机房等实验室管理人员擅立项目收取费用;
(三)选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教材;
(四)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五)未经教务处批准,系部擅自调整教学计划,更改应开设课程。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为较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一)因非客观因素而导致开课两周后仍缺教材;
(二)违反有关规定乱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三)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影响;
(四)未及时完成应完成或允诺完成的教学设备维修项目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五)已到上课或考试时间,教室未开门,影响上课或考试正常进行;
(六)事先无通知的停电,造成教学活动中断,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修理;
(七)未经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批准擅自出借或出租教室等教学设施和教学场所;未经学校签署意见和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擅自出借或出租体育运动场地;未经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批准擅自出借或出租教学仪器设备等;
(九)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变教学用房用途;
(十)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开办培训班、辅导班等。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一)因工作疏忽造成各类考试安排、课程调度、学籍处理等出现失误,未能及时处理;
(二)未经教务处备案,系部擅自调整上课时间或地点;
(三)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脏、乱、差。
第四章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对于一般和较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由校、系部或相关部门在核准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初步认定,草拟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对造成严重教学(管理)事故者的纪律处分,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十条 一学年内初次出现一般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人,给予教学单位内通报批评;两次者给予学校内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者参照较严重教学事故处理。除此之外,从事故责任人当年度教学创优考核总得分中扣除4分/次。
第十一条 对于较严重教学(管理)事故,从其责任人当年度教学创优考核总得分中扣除8分/次,对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较严重教学(管理)事故,按照严重教学(管理)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严重教学(管理)事故,其责任人当年度教学创优考核即为差,并取消其当年度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的资格,另视其情节扣发1至3个月的岗位津贴,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直至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包含在内的错误行为,将参照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界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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