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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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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考试违纪处理

一、学生参加考试,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反考场规则处理,给予警告处分:

1.考试中途擅自离开考场者,取消考试资格;

2.未按指定座位就座者;

3.不按时交卷者;

4.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者;

5.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监考人员警告后不悔改者;

2.考试过程中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3.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4.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汇报者;

5.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谈论考试内容,监考人员劝阻不听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给予记过处分:

1.在闭卷考试过程中,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和其他有关考试资料者(不论看与否);

2.在闭卷考试过程中,利用文具盒、衣物及其它用品夹带与试题内容有关的笔记、纸条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3.在闭卷考试过程中,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在闭卷考试中,查阅书籍、笔记本、习题本和其他有关考试资料者;

5.开卷考试中,携带除教材、课堂笔记以外的其它复印材料及其它相关文字材料者;

6.在考试中交头接耳,互相议论考试内容者;

7.抄袭他人试卷或传递纸条者;

8.偷看他人试卷或将自己的答卷交给他人者;

9.阅卷过程中,阅卷教师发现雷同卷,并经过教研室主任、系部分管领导认证,确认为雷同卷者;

10.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有剽窃抄袭行为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过程中作弊,不听从监考老师管理者;

2.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

3.利用如厕等手段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如厕后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

4.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

5.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6.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未交出者。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前用偷窃等非法手段获得试题者;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者;

3.考试过程中作弊,性质恶劣,对监考老师有不文明行为者;

4.考试后以威胁等恶劣手段要求老师加分、提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5.考试过程中参与利用非法手段获得或传播试卷内容或答案者。

六、警告及以上处分累计两次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本规定未列出的其他作弊行为,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凡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章  考试违纪处理流程

一、监考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考试违纪,应在《考场记录》“考场情况”栏内客观准确记录违纪情节,并当场让违纪学生签字确认。如作弊学生拒绝签字,监考教师要在《考场记录》中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字。

二、监考人员须将学生的作弊物证(小抄、书本、纸条等)予以没收,并让学生在上面签字,装订在《考场记录》后,与《考场记录》一并报所属系部。

三、系部汇总整理考试违纪学生相关资料,依据《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拟提议处理意见,报教务处经分管教学校长审核后送学生处。

四、学生处会同监考教师和违纪学生再次核实确认,并由违纪作弊学生写出书面检查,依据《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对违纪的学生提出处分建议,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长审核并于考试结束后将下列材料交学生处备案:

(一)建议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提交材料包括:⑴学生检查,⑵《考场记录》,⑶作弊物证,⑷《学生违纪处分备案表》。

(二)建议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材料包括:⑴学生检查,⑵《考场记录》,⑶作弊物证,⑷《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

五、违纪学生处分通知文件一式三份,学生处留存一份,系部一份张贴,教务处一份装入学生毕业档案)。

 

附件

1.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

2.学生违纪处分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