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考试工作管理,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树立良好的考风、学风、教风,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在教学运行管理中,考试管理占有重要的地位,具有反馈教与学的信息,鉴别教与学的质量、强化教与学的动力等功能。
第三条 考试坚持“公平、公正、严谨、求实”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
第四条 考试方式可采取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实际操作、调查报告、论文等形式进行。各门课程要根据教学要求,选择恰当的考试形式;提倡考试形式的多样化;各门课程拟采取的考试形式须上报系部经批准后报教务科备案方可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为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考试工作。
第六条 考试期间,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担任主考,检查考试情况,处理考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系部、学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考试工作巡视检查工作组,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系部要组织召开全体教师会议,安排布置考试工作,要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的工作原则,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过程平稳有序。
第九条 各教研室每学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期末考试安排报各系部,各系部统一报教务处,教务处对期末考试做出全面安排。未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监考人员,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生处及教室管理部门要做好考场的后勤服务工作,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各班级要按照各系部的要求布置考场,维持考场正常秩序。
第三章 考试宣传
第十二条 各系部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形式做好学校考试宣传教育工作。考试期间,教务处及时编发《考试快讯》,发挥舆论的鼓舞、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各系部、各班级要组织学生学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考试纪律的规定,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形成严肃考纪的舆论氛围。
第十四条 教务处设立考试违纪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加强群众监督。
第四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五条 各系部在规定时间组织召开全体命题教师工作会议,统一考试命题要求,部署各门课程的命题工作安排。在考试之前,由各系部组织全体监考教师会议,布置监考安排,强调考风考纪。
第十六条 考试命题要求。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覆盖面要广,题量要适度,难易度要适中,学生自学内容、指定参考书上的内容也要占一定的比例。试题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检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90~120分钟。凡是出现60%的学生在考试二分之一的时间内交卷的,有关系部应组织对该课程试卷进行复查,如确有问题,作为教学事故处理。任课教师不得向学生指定考试范围,凡违反此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命题方式。全校所有必修课程均要实行教考分离。有题库、试卷库的课程,要求实行题库、试卷库生成试卷。尚无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要采取集体命题的方式。试题库或试卷库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以保持试题的先进性。
第十八条 试题审查。每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要提前一周准备同一水平的A、B两套试题,并附标准(或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套试题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后交各系部,各系部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抽取一套作为考试用题。
第十九条 试卷制作。为加强试卷规范化建设,要求命题教师采用统一的试卷格式,样卷一律要求打印,制成标准试卷。为保证试卷印制的严肃性和保密性,学生考试用卷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各系部安排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文印室印制。
第二十条 试卷管理。教师命题期间严禁学生出入办公场所,严禁学生借用办公电脑或进入办公网络。教师命题电子版必须严格管理,制成标准试卷后,电子版试卷发送各系部,系部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统一发送教务处保存。印刷后的试卷存放进保密室,并由系部安排专人管理和分发;考试完毕后各系部自行回收试卷。
第五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凡已选课并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出勤和完成作业情况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试。已经选课但课程开设所在学期未能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考试或登录成绩。
第二十二条 各门课程任课教师应根据《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在考试前一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以班级为单位把不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填写《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不具有考试资格通知单》,报各系部并由系部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以根据《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到各系部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的学生,不得无故放弃考试,否则视为旷考。旷考的学生不允许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缓考学生由各系部于考前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任课教师在该生成绩报告单上注明“缓考”字样。缓考学生名单由系部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按照考试时间安排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五条 为了严格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必须履行监考人员职责,学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关心考生,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考前20分钟,一名监考人员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另一名监考人员组织考生入场,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和其他注意事项,做好其他有关开考准备工作。每科开考前,要清理考场,逐个核对考生学生证和身份证,严格查看考生的学生证或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监考人员要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监考人员的姓名及举报电话写在黑板上。
(三)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准作任何解释,但学生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的询问,应面向全体予以答复。
(四)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反考场规则应立即制止,发现考生作弊时应责令其停止答卷,没收作弊工具,将作弊情况如实详细地记入《考场记录》,并由考生和监考教师签字认定。考试结束后将《考场记录》和作弊工具报送各系部。
(五)监考人员挂牌上岗,禁止携带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在考场内应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其它材料,不准谈笑,禁止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六)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提醒考生注意。终了铃响,即向考生宣布停止答卷,收齐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按考生学号依次排序,清点无误后,将试卷和答题卡密封并填好《考场记录单》,连同草稿纸一起送各系部考务室,由系部安排专人负责验收,统一保管。
(七)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主考、巡视员除外)进入考场。
(八)监考人员要模范地遵守考场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准擅离职守,不准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对纵容学生作弊、对学生作弊置之不理或学生作弊监考人员未及时发现而被考试巡视检查组发现的,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将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生守则
(一)考生在每科开考前15分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无证件或证件不齐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进考场只能携带必需的文具,禁止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严禁学生自带草稿纸。除开卷考试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任何物品不准带入,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材、课堂的笔记本,严禁携带任何复印材料及其他相关文字材料。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将学生证或身份证展开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考生只能在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院系、年级、专业,不准在其他地方作任何标记。凡漏填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者,试卷作废。
(三)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卷。
(四)考生每科开考30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能离开考场。不交卷不许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带出考场。
(五)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如不涉及试题内容,出现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示意,得到允许后再询问。
(六)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考试特殊要求用笔除外)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要写在试卷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否则无效。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交卷后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试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冒名顶替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答题卡。考生不得把答卷或稿纸摊放在座位的两边(以身体为界),如确实需要,应反扣桌上,否则以有意让他人抄袭论处。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将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反扣桌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方可依次离开考场。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理
(一)学生参加考试,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反考场规则处理,给予警告处分:
1.考试中途擅自离开考场者;
2.未按指定座位就座者;
3.不按时交卷者;
4.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者;
5.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监考人员警告后不悔改者;
2.考试过程中传接纸条或试卷行为双方;
3.把答卷或自己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4.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汇报者;
5.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谈论考试内容,监考人员劝阻不听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给予记过处分:
1.在闭卷考试过程中,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和其他有关考试资料者(不论看与否);
2.在闭卷考试过程中,利用文具盒、衣物及其它用品夹带与试题内容有关的笔记、纸条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3.在闭卷考试过程中,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在闭卷考试中,查阅书籍、笔记本、习题本和其他有关考试资料者;
5.开卷考试中,携带除教材、课堂笔记以外的其他复印材料及其他相关文字材料者;
6.在考试中交头接耳,互相议论考试内容者;
7.抄袭他人试卷或传递纸条者;
8.偷看他人试卷或将自己的答卷交给他人者;
9.阅卷过程中,阅卷教师发现雷同卷,并经过教研室主任、学校、系部分管领导认证,确认为雷同卷者;
10.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有剽窃抄袭行为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过程中作弊,不听从监考老师管理者;
2.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
3.利用如厕等手段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如厕后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
4.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
5.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6.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未交出者。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前用偷窃等非法手段获得试题者;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者;
3.考试过程中作弊,性质恶劣,对监考老师有不文明行为者;
4.考试后以威胁等恶劣手段要求老师加分、提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5.考试过程中参与利用非法手段获得或传播试卷内容或答案者。
(六)警告及以上处分累计两次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本规定未列出的其他作弊行为,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凡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八)所有作弊行为所涉及到教师责任者,根据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九)作弊学生处理程序:
1.考试作弊考生,由监考教师没收作弊工具,详细填写《监考记录》,并由监考教师和作弊考生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把《监考记录》及学生作弊相关材料报各系部,由系部报教务处经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报学生处。
2.在考试结束当日内,由学生处根据相关规定对学生作弊情节给予相关处分并通知到学生所在班级和学生本人。
3.学生处分决定一式三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学生处一份,学生本人一份;对于开除学籍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立即密封试卷。各系部、教研室组织教师认真评阅,有条件的课程要组织集体评卷,流水作业。阅卷时一律用红色圆珠笔或签字笔,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准确、公正、科学,减少阅卷误差,杜绝人情分、照顾分,更不能无原则提高成绩。试卷上的总分和小项分不准私自涂改,如确属计算和批改错误,更改处必须由阅卷教师签名。对擅自更改分数的任课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将根据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阅卷工作一般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完成,阅卷完毕,任课教师通过学校教务信息网录入成绩,录入成绩完成后,打印一式三份成绩单,由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签字盖章后,教务处、系部、教师本人各保存一份。考试评分结束后,各任课教师要对试卷进行分析,填写《试卷分析基本情况统计表》,制订改进教学的方案。试卷分析等材料交系部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 考试或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取整)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换算成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三十二条 考试成绩不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学校教务信息网查询自己的成绩。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务处严格管理,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学生不得随意向教师要求查分,没有接受委托不得向教师或教务科工作人员询问他人成绩。
第三十三条 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如果确实因统分、登分等问题出现成绩有出入的情况,由任课教师填写《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成绩变更、增补申请表》,系部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属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查卷申请表》,经系部批准,方可由课程所属系部主任指派有关教师和相关人员核查试卷。查阅试卷只对得分进行累计,不得重新批阅试卷;若确对试卷批阅有异议,须经教务处批准,组成审阅专家组,对试卷重新批阅。经申请查卷后,确系教师评判有误,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注明情况报教务科修正备案。根据实际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申请批准缓考者,在申请参加下一次考试取得成绩后,评定该门课程的总成绩。凡认定旷考、作弊的,该门课程该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记。凡考试不及格、作弊、旷考的成绩根据《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
第三十五条 成绩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实行平日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平日成绩的考核根据课程的性质和具体要求,可包括平日听课出勤、提问、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日测验等。基础段各学科成绩评定,有期中考试的按平日10%、期中20%、期末70%比例评定;无期中考试的按平日20%、期末80%比例评定。大学段各学科成绩评定比例为平日成绩30%,期末成绩70%。鼓励教师根据专业和学科特点及教学实际情况加大过程性评价的力度,适当调整期中和期末考试成绩比例,但调整之前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具体比例与考核方法由教研室提出方案,经系部领导同意,分管校长审批并于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实施。技能学科根据学期所学内容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定成绩。
第三十六条 各系部应逐步建立命题与阅卷质量评估制度,对考试试卷进行质量评估。
第八章 考试总结和考试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期末考试结束后,各系部对本部门的考试命题情况、考试过程、评分过程、试卷分析进行检查评估,并在下学期开学初写出考试总结,提交教务处。
第三十八条 系部要建立考试档案。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原始成绩单、《试卷分析基本情况统计表》和考试总结等考试文件应长期保存备查 。试卷存档时要按年级、专业、课程号、课序号等建立索引目录,便于查找。归档材料包括:试卷样题(A、B)、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基本情况统计表》、原始成绩单、考试总结等。试卷装订顺序:第一部分为试卷装订封面,第二部分为考试样卷,第三部分为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第四部分为学生考试试卷,同时将试卷装订封面各项填写完整。考场记录表、考试成绩单、《试卷分析基本情况统计表》单独存入档案盒。归档时,期末考试的课程以课程班为单位,补考课程以课程号为单位。每届学生的考卷及其他考试材料应由系部指定专人保管,考卷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一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有学籍的在校生。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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