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是指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组织与管理等。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所有在编教师、外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管理与服务部门。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人才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组织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需要,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方案既要符合人才培养规律和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需求,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实际需要,按一定规范和程序制定和修订,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落实。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
(一)系部根据人才培养和教学建设与改革需要,提出申请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出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组织制定(修订)工作。
(二)系部在广泛征求毕业生、用人单位、校外专家、在校生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相关教师讨论,负责拟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核。
(四)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审批。经校长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校法定文件生效执行。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
(二)学制与学历
(三)课程设置及要求
(四)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五)毕业要求及学分分配
(六)必要的说明
第九条 对己经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不能随意变更。确需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由系部主任提出调整方案,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长签字后执行。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校历
(一)校历是以学期为单元的全校实施各种教学活动、安排时间和空间的基本依据。校历包括总周数及其分配,即教学周数、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安排等。
(二)学校校历根据烟台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课程标准
(一)课程标准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质量监控及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均由系部主任组织课程负责人、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设课目的等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课程标准,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审核后报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后实施。
(三)课程标准应明确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讲授内容、基本要求、教学重点与难点、学时分配与进度计划、教学环节安排、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
(四)课程标准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由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 教学任务书
(一)教学任务书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对每学期各专业所需开设课程汇总制订而成,分学期下达,主要包括课程名、课程号、学分、学时(含实践学时)、授课对象、起止周等。各系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校历,于每学期期中编制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提交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下达到各开课系部。
(二)开课系部按教学任务书安排任课教师。教学任务落实后,因特殊情况需做调整时,经系部同意报分管教学校长审批,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学期授课计划
(一)学期授课计划是任课教师安排教学进度的依据。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任务书,在开课前按照学校参考格式填写,由教研室主任审核,经系部审批后实施。
(二)学期授课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须经系部主任同意。学期授课计划在执行过程中,讲授进度允许上下浮动2节。因学校整体教学工作安排影响讲授进度,后续课程讲授进度可以顺延。
第十四条 教材选用
(一)每门课程均须按课程标准的要求,慎重选用教材。由教研室组织讨论提出书目,系部主任核准并经分管校长签字后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征订。
(二)优先选用各类优秀教材、教育部推荐教材,保证教材的高质量。
(三)对于没有正式出版教材的课程或正式出版教材不能满足教学需要的课程,学校的优势特色课程,可组织编写教材。自编教材的审批和使用,要由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表
(一)课程表是每学期实施教学工作的具体表现,课程表一般分为教师课表、教室课表、学生(班级)课表等几类。
(二)课程表由教务处统筹系部编排。编排课程表时,要遵循教育教学和工作、学习、生活规律,全面了解课程、教师、学生等对资源的要求,既方便教师授课,又方便学生学习,最大限度地满足教与学的需要,每学科的课时安排上半周和下半周要均衡合理,避免过于集中(不能安排上课一上午或一天)。大学外语、公共体育、思想品德、教师教育类课程等因教学时间或条件要求原则上应优先编排,合理安排。
(三)课程表一经确定,任课教师和学生必须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任课教师不得私自调课,如果教师确因工作或身体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要调整时,应提前到系部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填写《调课审批单》。
(四)五年一贯制前三年课堂教学原则上按照行政班级进行;专科段授课班编排原则上按级部、专业方向规模授课,标准规模80-120人的课程安排合堂授课。任课教师周课时超过12节的安排合堂上课,但课堂人数不得超过标准规模。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
(一)任课教师应该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具备独立承担该门课程的能力和水平。新任课教师在正式上课之前,要通过学校组织的试讲。
(二)任课教师在任课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属特殊情况必须换人时,应由教师本人或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经系部领导和教务处审核同意。
(三)任课教师在任课期间,原则上不得停课出差或改做其它工作,更不准私自让他人代课。确属特殊情况者,必须有妥善安排,对落下的课程提前安排好补课时间,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系部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任课教师每节课对学生的上课情况进行考勤,考勤情况每两个周汇总报系部。
(五)一门课程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必须确定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对本门课程提出统一要求,并负责本门课程的教学质量。
(六)因教学需要,系部需要外聘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人事处、教务处提出申请,党委研究审批后执行,并分别备案。
第十七条 备课
(一)备课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结合学生实际,写出教案或详细的授课提纲。
(二)教师备课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学目的、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教师备课时应做到备学生、备内容、备教法,根据学生的能力基础和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明确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前修课和后续课之间的衔接。应坚持集体备课,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三)备课时应广泛搜集本学科前沿知识、最新进展,适时更新教案内容。注重引入新的教育理论和教学改革成果,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探索和创新。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
(一)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任课教师进行课堂教学必须经过认真充分的备课,必须有教案。要严格遵循课程标准进行教学,保证教学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逻辑性。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条理清楚,论证严密,富有启发性。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的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和能力。
(二)任课教师应紧密结合现代科学与信息、网络、媒体技术的发展,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教学,不断提高教学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应讲普通话,写规范字,服饰仪表得体,举止言谈文明。按时上课,不迟到,不误课,不拖堂,不早退。了解学生听课情况,组织好课堂教学,对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及时批评教育。
(三)课堂授课时,不允许坐着授课(特殊情况除外)。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和使用手机等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习题作业与辅导答疑
(一)教师要按照课程标准,给学生留课外作业,并认真批改。习题和作业要在任课教师指导下,采取讲评结合的方式,注重提高学生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辅导答疑可根据情况采取集体辅导和个别辅导等不同方式,并通过辅导答疑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指导学习方法,检查教学效果。要及时了解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对多数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应采取集体答疑方式。对优秀学生或学习困难较大的学生,则应采取个别辅导的方式。
(三)提倡教师通过微信、QQ、电子邮件或网上答疑等方式为学生解惑指导。
第二十条 考核
(一)考核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和检验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方法,所有课程教授过程中和结束后均须实施考核,并评定成绩。
(二)考核成绩采取综合评定的办法,总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成绩按比例进行折合计算。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特点,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合理确定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尤其是平时成绩的评定内容和详细方式。某门课程的考核评价方式若要进行探索性的改革,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系部主任审核,教务处汇总审批。考核方式和成绩计算比例应提前写入课程标准。各系部应对教师提出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计算比例进行认真论证、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考核方式和成绩计算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考试目的,期末考核方式主要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操作考试、课程论文、调查报告等考核方式。期末考核方式由主讲教师或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系部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命题应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以考核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把握,促进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主要内容。试题要达到一定的覆盖面,题量与考试时间相匹配。
(五)每门课程必须命题两套,即A、B卷。每套试题要求难度适宜,同时要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开卷考试要在试卷头上标明。试题须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查,随机抽出一套作为考试用题。
(六)试卷要严格遵循保密要求,由各系部统一负责试卷的印制、发放、回收,严格按规定做好试卷交接环节。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考试范围、指定考试重点、复习提纲等。
(七)监考教师必须按照《监考守则》要求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按照学校和系部的考试工作要求按时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考场记录等考试材料,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组织考生入场并宣读《考生守则》。考试结束时,应清点试卷,无误后再进行装订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和试卷封面,交考务人员验收并做好交接手续。
(八)考试后各系部要组织教师按要求和规定程序认真评阅试卷。试卷要密封,流水评阅,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减少阅卷误判。本门课程的阅卷工作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阅卷完毕,任课教师按学校要求录入成绩并按要求打印成绩单,按要求认真填写《期末考试情况分析表》等考试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系部,由系部自行保存。每届学生考卷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教学档案
教学档案是教师和各级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与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教学档案含在教学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纸质、影音等媒质材料。各系部及职能部门都要建立教学档案并实行规范管理。教务处和各系部要有专人负责教学档案的归纳、整理和筛选,并编目成册。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严格履行借阅、复制手续,充分发挥档案作用。由各系部保存的档案材料,也必须完整,做到规范化管理。
教学档案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
(二)学校制定的各种教学管理文件及通知。
(三)学年、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总结等。
(四)教学建设、研究与评估材料。
(五)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
(六)校历、教学任务书、学期授课计划、课程表。
(七)教材使用目录和样本。
(八)典型教案及各种教学录像、录音带等。
(九)组织第二课堂、开展各项活动的计划、方案、总结和成果等材料。
(十)教育实习(见习)、专业实习(见习)、社会调查等实践环节的计划、总结等。
(十一)命题报告单、试题(含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考试记录、试卷分析、考试总结等考试材料。
(十二)学生转专业、大类分专业材料。
(十三)学生学籍、成绩情况材料,毕业资格等审查材料。
(十四)教学设计的选题、检查与汇报材料等。
(十五)其它教学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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