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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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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发挥其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以及《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本着学术民主的精神,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宗旨: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术发展。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确保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学术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有不同学科、专业的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相匹配,设置委员17-19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教学一线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内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确定各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该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3人,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科研处长兼任,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置专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科研与学术道德工作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教学系部设置基层学术分委会。

专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学单位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青年委员可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部分特邀专家组成。其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科研与学术道德工作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内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和科研水平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青年委员可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部分特邀专家组成。其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内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青年委员可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部分特邀专家组成。其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教学系部设置的基层学术分委会,成员由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青年委员可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部分特邀专家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和基层分委会人数原则上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其人选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和基层分委会可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但比例不得超过1/2。

各专门委员会和基层分委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比例民主推荐遴选候选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候选人,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委会研究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及基层学术分委会委员经民主推荐、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及基层学术分委会委员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工作调整或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两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培养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方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组织规程;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校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教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分委会就专项学术事宜召开会议,专门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分委会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下,履行相应职责。

学校学术事项一般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议事形式采用会议讨论表决制。学术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分委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专门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分委会必须由主任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方为有效。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讨论的具体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及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