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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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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辅导员)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协调者,是沟通学校与家庭和社会的桥梁,对学生的成长发展起着支持和导向作用,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素质教育要求、实现培养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使班主任(辅导员)工作规范、有序,取得实效,特制定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条例。

  一、工作要求

  第一条  每个教学班原则上配备一名班主任(辅导员)。

  第二条  班主任(辅导员)实行聘任制。在本人申报的基础上,学校聘任工作认真、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师德高尚、热爱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的教师担任班主任(辅导员)。

  第三条  班主任(辅导员)要在团委、学生工作处和系(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班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和班级学风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班主任(辅导员)要坚持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要认真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掌握科学的管理知识和心理学知识;要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教学法规及学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班主任(辅导员)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

  第五条  班主任(辅导员)一定要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时刻把安全放到第一位。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依法教育、依法管理”的总要求,遵纪守法、履行师德,不以任何形式伤害学生。

  二、工作职责

  第六条  班主任(辅导员)要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结合班级实际,明确班级奋斗目标;每学期制定和组织实施班级工作计划,学期末做好班级工作总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七条  班主任(辅导员)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按照学校的总体要求,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活动安全、饮食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防火、防盗、防毒、防爆、防灾害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放假前,班主任(辅导员)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工作;班主任(辅导员)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学生教室、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第八条  班主任(辅导员)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根据学校德育计划安排,充分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采取有效方式对学生进行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思想政治教育。紧密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和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学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制定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计划,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条  班主任(辅导员)要加强班级的学风建设。教育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加强与任课教师的联系,了解学生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学习中的各种问题;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诚信考试教育,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习任务,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十条  班主任(辅导员)要加强班级的日常管理。班主任(辅导员)在团委、学生工作处和系(部)的指导下,负责班级的学习、纪律、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结合班级情况,制定严格的班级管理规章制度,教育和引导学生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并认真督导、检查和落实,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十一条  班主任(辅导员)要做好班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选拔学习好、素质高、能力强的学生担任班干部,认真组建班委会和团支部,每两周召开一次班干部会议,了解班级情况,指导班级干部顺利开展各项工作,与班干部一起共建优秀班集体。

  第十二条  班主任(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了解学生,做好问题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每学期最少召开2次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对班级工作的反映,摸底排查学习困难、家庭特殊、心里有问题的学生,制定转化方案,进行跟踪帮教,加强过程管理,同时与学生家长经常保持联系,及时交流学生的思想、学习和在校表现情况,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三、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班主任(辅导员)对本班学生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做好事件的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形成调查报告和书面处理意见。对于当天发生的事情处理要及时,不能过夜。

  第十四条  班主任(辅导员)对班级发生的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在10分钟之内向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报告。凡学生回家、发生重大疾病或外出时间半天以上等情况应及时同家长取得联系,并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班主任(辅导员)组织班级外出活动,一定要提前一周向团委、学生工作处递交书面申请。如需租用车辆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所租用的车辆必须经交警、交通部门把关,驾驶员必须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团委、学生工作处反馈活动安全情况。

  第十六条  班主任(辅导员)要按时参加团委、学生工作处和系部组织的每两周一次的班主任(辅导员)(各种)例会。

  第十七条  班主任(辅导员)每周一要按时组织全班学生参加升国旗仪式。(要组织好学校及系部组织的各种集体集会)

  第十八条  班主任(辅导员)要认真准备并写好班会课教案,开好每周一课外活动的《相约星期一》德育主题班会。

  第十九条  班主任(辅导员)每周日晚上,要组织学生收看学校电视台录制的《视点》和校园新闻节目,及时查点学生人数,对未按时返校的学生,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并上报团委、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条  班主任(辅导员)要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量化积分统计工作;做好评先、评优工作;做好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做好家庭困难学生的认定补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辅导员)每学年开学初,要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学费。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辅导员)在学生毕业时,要做好毕业生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辅导员)要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来源:学生处 撰稿:位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