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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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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2019-202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根据学校有关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文件要求,结合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中心内容,持续加强理论武装和党性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和党性修养,促进广大党员、干部的专业本领进一步增强,履职尽责的基本知识体系和知识结构不断完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更加坚定,推进学校改革发展的作用发挥更加明显,不断提升我校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三条 学时制实行以下原则:

  (一)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原则。在开展党员、干部集中培训的基础上,鼓励党员、干部参加在职自学、学历教育、调查研究等活动,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按需培训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党员、干部的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培训内容,严格考核,保证质量。

  (三)学时考核与结果运用相结合的原则。把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学时考核的结果作为党员、干部选拔使用、年度考核、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实施学时制管理的对象:

  (一)副处级领导干部;

  (二)科级领导干部。

  (三)教职工党员、学生党员。

  第二章 培训方式

  第五条 党员、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取得学时的方式主要有:参加网络课程培训、集体学习、专题报告会及党课、党校培训、党支部组织生活及主题教育活动、个人自学、专题培训、组织调训、跟班听课、学历教育以及围绕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高等教育管理等内容撰写调研报告、党建研究论文和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等。

  第三章 学时标准及构成

  第六条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学时用于衡量党员、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学时分为必修学时、选修学时和奖励学时三部分。副处级领导干部每年应达到110学时以上的培训,科级干部每年应达到90学时以上的培训。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56学时、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

  第七条 学时构成

  (一)必修学时。由下列要素构成:

  1.参加上级党组织或学校党委组织的专题网络培训(处级干部培训、科级干部培训、支部书记培训、党务工作者培训等),根据参训者培训情况记学时数。

  2.参加党支部组织的集体学习、党课、主题党日,每参加一次记2学时。

  3.参加学校党委、行政组织的专题学习、培训活动。如报告会、专题辅导讲座、干部培训等,每专题记2学时;学校组织、抽调外出参加各类型培训学习,每天记6学时。

  4.积极参加进课堂听课活动,认真做好听课笔记及反馈。每听课1节记1学时。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学时。

  5.参加全校教职工大会、党员大会,每次记2学时。

  6.在职自学。撰写学习笔记每1000字记1学时,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报告每篇记5学时。

  7.利用“学习强国”等平台学习,以年度总积分图片为依据,每获100积分记0.3学时。

  8.党员、干部参加学校组织的党建、普法、纪检、安全等相关内容的知识测试等,每次记2学时。

  9.党员、干部参加学校组织的“双报到”活动,每次记2学时。

  (二)选修学时。由下列要素构成:

  1.党员、干部讲党课、举办专题辅导讲座等,每次记2学时(需提供党课、专题辅导讲座方案和讲稿)。

  2.担任组织发展培养考察工作,担任1名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并完成培养考察工作记2学时;受组织部委托进行考察谈话、召开座谈会每人(次)记1分。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学时。

  (三)奖励学时。由下列要素构成:

  1.党员、干部撰写的政治理论、教育管理理论研究论文,在核心期刊杂志发表,每篇记20学时,在省级以上非核心期刊、报刊杂志上发表,每篇记10学时;在市级刊物发表或参加学校思政研究会、党建研究会论文交流,每篇记5学时。

  2.党员、干部主持省级以上思政、党建、教育管理相关研究课题记15学时(其中立项5学时、按期结题10学时);主持校级思政、党建、教育管理相关研究课题记5学时(其中立项2学时、按期结题3学时)。

  3.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管理理论研究成果获得省、市、校级奖励,分别记10学时、5学时和2学时。学校科研处负责审核。

  4.脱产或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干部,其教育培训学时,按当年实际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课程的学时计算。

  5.党员、干部被校外有关单位邀请开设各类专题讲座,每一次记1学时(需提供邀请函及相关讲稿)。

  6.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参加由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当年度分别记20学时、15学时、10学时。

  7.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项目任务记30学时。

  第四章 学时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八条 党员、干部学时计算的时间,自每年年初新一轮培训学习始,至该年度干部考核结束止。

  第九条 党员、干部学时管理考核工作,由校党委统筹安排,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牵头,由党员、干部个人所在党支部具体负责审核。

  第十条  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各项要求,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纳入党员、干部考核。每年党员、干部参加年度考核时,应在述职的同时进行述学并按要求填写《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学时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给所在的党支部。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所在党支部根据干部个人提供的《登记表》和佐证材料认真进行审核,所在党支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审定备案。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应如实填报《登记表》,如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当年教育培训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学校及所在党支部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支部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党支部未按规定履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应进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部建立完善的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党员、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拔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补训;未完成补训的,延长试用期或不再试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组织部

                                                                                           2022年3月16日 

来源:党委组织部 审核:王桂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