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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处及科级领导干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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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副处及科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岗位履职情况 ,充分调动与激励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考核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考核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干部个人作出评价。

  (二)注重实绩的原则。在对个人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以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为主。

  (三)综合评定的原则。采用个人述职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个人考核与单位集体考核相结合。

  (四)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提高群众的参与程度。及时将考核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公布于众,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履职在学校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及内设科室负责人。

  第四条 现职干部中挂职锻炼和经学校批准派出学习培训在半年以上的,由挂职或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党委组织部进行考核;兼职的干部,按其主要的工作职务进行考核;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干部不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取得的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是指理论素养、思想觉悟、政治方向、政治立场、群众观念、道德品质、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组织纪律等方面情况。

  (二)能:主要是指组织领导能力、宏观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破解发展难题能力等方面情况。

  (三)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责任心、工作效率及团结协作等方面情况。

  (四)绩:主要是指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履行岗位职责及所取得的绩效等方面情况。

  (五)廉:主要是指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等方面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领导干部定期集中考核的种类分为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满考核。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方法:

  年度考核 :

  对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分三个层次进行,即学校领导对中层干部的测评、中层干部相互测评、教职工对中层干部的测评。

  民主测评情况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报党委审批。

  届中和届满考核,除民主测评外,学校党委还将统一安排考察组,以个别谈话等方式组织考核。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自我总结。领导干部按照考核内容和要求总结工作,并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撰写个人年度述职报告。

  第九条 工作述职。

  (一)召开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会议,中层干部述职交流,每人限定交流时间五分钟。述职报告须交组织部存档。

  (二)召开全体领导干部会议,科室负责人述职交流,每人限定交流时间三分钟。述职报告须交组织部存档。

  第十条 民主测评: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对中层干部、科室负责人民主测评。

  (二)中层干部和科室负责人之间进行相互测评。

  (三)全体教职工分别对中层干部、科室负责人民主测评。

  对中层干部、科室负责人民主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一条 信息统计:

  (一)被测评人每个测评层次的测评成绩=“优秀”率× 95+“称职”率×80+“基本称职”率× 65+“不称职”率×50。

  (二)中层干部测评的综合得分,为学校领导测评得分、中层干部互评得分、教职工测评得分按3:3:4的权重得分求和。

  (三)科室负责人民主测评的综合得分,为学校领导测评得分、中层干部测评得分、科室负责人互评得分、教职工测评得分各按25%的权重得分求和。

  第十二条 确定考核结果

  (一)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统计分析情况客观公正地对考核对象作出评价,提出考核结果的建议方案。届中、届满的考核评价,要充分听取学校考察组的意见。

  (二)召开校党委会议审定考核结果。对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参考公示后群众的反馈意见最终确定其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凡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当年考核中应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因违犯党纪国法或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二)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者;

  (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在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并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者。

  (四)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者当年旷工累计10天以上。

  (五)意识形态领域有倾向错误和重大偏差造成不良影响的,有违反师德师风等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运用坚持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促进从严管理干部,加大治懒治庸力度,着力形成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正确用人导向。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年度人事考核的直接依据。各级别干部民主测评成绩前15%的为“优秀”等次,当年年度人事考核结论为优秀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的,当年年度人事考核结论应确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票超过50%,或“不称职”票未超过1/3、但“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共计超过40%的,当年年度人事考核结论应确定为“基本称职”。

  第十七条 民主测评结果为“基本称职”者,予以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民主测评结果为“不称职”者,视情形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处理,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届满考核登记表归入干部考核档案。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领导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的主要负责人为考核工作小组成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 群众测评工作由考核对象所在党支部负责组织,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派人参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领导测评的组织工作由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党委组织部 审核:王桂震